更重要的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助力下,朱兵代表中国学者走上国际舞台,成为全球科技治理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中国力量。
2006年,一家来自辽宁葫芦岛的企业找到曹宏斌。从葫芦岛、鞍山到攀枝花、吐鲁番、三门峡,再到天津、长沙这些年,许多企业在曹宏斌团队的技术支持下陆续解决了污染处理问题。
如何研发工业生产全过程降碳减污的新方法?如何让企业在降碳减污过程中,更好地实现转型和发展?这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员曹宏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经过5年艰苦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工程应用,他带领团队成功建立了钒铬渣高效利用新工艺和国内外首座产业化工程,解决了钒铬深度分离、重金属和氨深度分离等难题,实现了污染物近零排放,使总资源利用率提高30%以上。工业降碳减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通过局部优化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将不同单元的技术进行集成,实现系统优化。在曹宏斌看来,经过广大科研人员的不断努力以及企业实践,我国工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已经实现了从跟跑到领跑的转变,但在新污染物的高效控制技术、高精度单元模型构建技术、高效反应/分离新材料与药剂等方面仍面临着很多难题和考验。工业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了绿色技术的进步与产业升级,为培育产业竞争优势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了降低工程风险,我们做了中试,前6次全部失败,直到第七次才试验成功。这项成果获得2013年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一般而言,学位授权点布局往往遵循学术逻辑和市场逻辑。
40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累计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层次人才,但在发展中也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迫切需要修订法律政策,支撑新发展阶段的深入改革。缘何修订:适应形势、完善体系 总体看,《学位条例》的修订具有其必然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草案全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一方面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不断改革创新,逐步明晰国家、省市和高校权责,整体呈现权力下放趋势。
一是对学位授予条件的明晰。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直至《学位条例》出台约10年后,首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才获批设立。因此,学位法草案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审批结果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对此,学位法草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作者:王传毅 续智丹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9/5 7:56:07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40年来首次修订 学位法草案透露研究生改革哪些方向 图片来源:pexels ■王传毅 续智丹 近日,备受关注的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直接授予学士学位,与专业学位对接。改革开放初期,诸多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技术不够完善,法律体系不够成熟。职业学位研究生致力于成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学位与职业资格挂钩,类似于西方国家的第一职业学位。
对此,学位法草案虽然仅明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但在专业学位后加等字,为未来丰富学位类型留出空间。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
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自主审核单位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提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一,广纳40年改革实践成果,并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相信《学位法》的出台将为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学位授予单位大多不敢用调研报告、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艺术创作等形式替代论文。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为研究生培养和评价提供法律保障。40年来,我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在两个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靴子落地:相关争议的明晰 除上述四个方面的修订,学位法草案也明晰了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这是由于研究生教育形态已发生变化,同等学力的功能已可由非全日制教育代替,但学位法草案保留了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未来取消或增加相关形式预留法律空间。
第三,强化学位授权点布局的国家导向。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学位制度体系同步更新。
研究生教育是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的重要结合点。另一方面是专业学位的建立和繁荣,逐步形成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类发展,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新格局。
从各方建议看,职业教育融入国家学位体系可能有三种方式,即增设副学士,并在高职高专院校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致力于应用研究和技术转化。最后,学位体系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学校能否自定学位授予条件?学校自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依据学校自定条件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这些问题一直是法律争论和社会舆论的焦点。
学位法草案虽未明确提出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问题,但因国家已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部分高职院校可授予学士学位,且建筑学本科也可授予专业学位,因此学位法草案未提及副学士、业士等相关表述。然而,上世纪80年代发布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未来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迫切需要以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方向,开展修订完善工作。
首先,新发展阶段需要新的法律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三大战略一体规划,提出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对新时期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致力于理论研究。《学位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教育法律,为培养支撑国家战略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奠定了近40年来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
比如,学生未达到院校自定学位授予条件而不被授予学位、因学术成果存在学术道德规范问题被取消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被取消学位等。第四,为未来学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预留空间。学位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学者认为,可考虑将现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学位,调整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职业学位三类。学位法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在本科层次的学士基础上增设业士(执业之士)类型。对此,学位法草案针对研究生法律救济作出了多项规定,以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即使是面向工程领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冠名工科硕士(工程类型)。但到2022年,专业学位已增至67种,迫切需要在学位管理的法律中获得合法性地位和法律规范支持。
三是不讨论副学士、业士等概念。专业学位是否需要完成学位论文?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是否必须以论文形式呈现?这也是影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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